工信部征意电信业务管理办法:经营者需未入失信名单

IDC平台:idcpt.com      2017-04-19 09:30:51    次阅读

  (五)加强社会监督,《办法》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即“灰名单”)和失信名单(即“黑名单”)(第三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未按期报告年报信息的,列入不良名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列入不良名单后,一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移出不良名单;三年内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列入失信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后三年内未再次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移出失信名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六条、第七条)。

  (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办法》建立了随机抽查机制,明确电信管理机构随机确定抽查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并规定了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手段。抽查 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三十七条)。

  (七)促进利企便民。考虑到增值电信领域创新活跃、融资需求高,经营者引入新股东、增加投资比较普遍且时限要求紧,《办法》明确了股东变更审批仅限于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第二十九条)。为了便利企业拓展业务,《办法》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可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的公司经营电信业务,计算持股比例时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同时,取消了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增值电信业务的限制性规定(第十九条)。